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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完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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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完善工作意见范文

按照《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民社救字〔〕22号),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老党员;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和老党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救助病种为:1、恶性肿瘤;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白血病、血友病;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腹水);7、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心脏换瓣膜术;8、重症精神分裂症;9、脑中风;10、晚期血吸虫病;11、重症肌无力。

三、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视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财力状况,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小额医疗门诊包干补助。

(四)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和老党员,因患上述病种中前七种病种,需住院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即病历、化验单或病理报告单原件),即可给予3000元的医前医疗救助。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对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救助2000元;

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不含4万元)的,救助3000元;

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救助4000元;

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五)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和老党员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此四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凭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即病历、化验单或病理报告单原件)、出院记录(原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证明,即可给予自付资金10%的医疗救助。

(六)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患救助病种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比例给予补偿后,县民政局按未补偿费用的10%给予救助。

(七)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患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年看病支出的家庭)年住院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比例给予补偿后,县民政局按未补偿费用的10%给予救助;因慢性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患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年看病支出的家庭)需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检查确诊,出具病情诊断书,新农合报销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明,县民政局按未补偿费用的10%给予救助。慢性病的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治疗、脑中风、晚期血吸虫病、重症肌无力、重症精神分裂症。

(八)0-14周岁(含14周岁)城乡儿童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符合休卫字[]156号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因医治需要不在规定医院救治的,参照休卫字〔〕156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补贴的老村干和老党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的,出院期间,即可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给予救助。在县外医院住院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比例给予补偿后,可到户籍属在地的卫生部门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给予救助。

(二)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接收城乡救助患者材料截止日期为次年三月底,逾期不再予以救助。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上级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局商财政局后,由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送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局按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

(三)医疗救助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局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适时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局负责会同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的,民政部门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九、其它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休政办〔〕1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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