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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新《准则》和《条例》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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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新《准则》和《条例》宣讲提纲

 
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项法规,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要求,划出了一高一低“两道标线”,做实了一正一负“两个清单”,把牢了一内一外“两把尺子”。
《准则》是高标准,重在立德向善,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挺立在先,是“从高不就低”的正面清单,提炼的是内化之廉洁信仰,要在自律,是标尺;《条例》是底线,重在立规纠错,防止违纪行为滑向违法的谷底,是“抓大不放小”的负面清单,是外化之守纪行为,成于他律,是戒尺。学习贯彻落实好两项法规,关键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形势下,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尖锐、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着力研究并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着力研究并行解决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怎么管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依然要靠严明纪律作保障,靠理想信念宗旨引领,既要把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也要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挺起来、树起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就是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发扬优良传统作风,不断加强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统一,实现与时俱进。
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突出表现在,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套用“法言法语”,许多规定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相当一部分党员党章党纪党规意识“沉睡”,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我们在管党治党实践中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修订《准则》和《条例》,就是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把党规党纪挺在法律前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永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准则》是我们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
新修订的《准则》,仅28l字,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重在“正面倡导”,明确了全体党员“应该怎样做”的问题。
一是宣示了共产党人崇高的道德追求。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得“软骨病”,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的深渊。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二是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全体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原《准则》适用对象范围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更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三是树立起了正面倡导的廉洁规范。修订后的《准则》把内容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为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树立起正面倡导的廉洁规范。
四是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高要求。《准则》以政治道德为导向,面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准则》提出的高标准作为终生追求,时时践行,处处践行。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l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整合为六类违纪行为,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明确了全体党员“不能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突出了以党章为遵循的立规修规依据。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加强纪律建设,第一位的就是要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 
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四是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实现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一)政治纪律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违纪条款。
政治纪律明确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削弱了党的权威和领导地位,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更是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组织纪律
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镇办党员领导干部也在其中。
 (三)廉洁纪律
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四)群众纪律
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条例》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4人均被开除党籍。
(五)工作纪律
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  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例如,xq喀什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在建设新校区过程中,先后收受施工企业5辆车,喀什地区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六)生活纪律
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条例》第126条规定,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这里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即使花自己的钱,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党组织不能不过问。
 
坚决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
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知易行难,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一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把《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要做好条文解读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二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党章党纪党规真正刻印在党员干部的心上。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放在首位,抓住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四要坚持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确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坚决纠正纪法不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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