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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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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爱平,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属云南省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在云南省普洱市三家村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磨思第一项目部第四工程处工作。

  云南省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鲁仕泽

  被申请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请求撤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认字第(0830120)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的错误认定,根据国务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三)项的规定重新认定我为工伤。

  2008年5月26日晚,我公司安排我加班,当晚22:30分,我下班回地工住宿点途中,我上厕所,不明原因无故被他人欧打袭击,造成我头部受伤,左肩锁骨骨折。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及时把我送到普洱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费用近4万元,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残疾,2008年7月我向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9月12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认定我为工伤。

  本人认为:一、我公司总部在昆明和楚雄,大多数职工家在楚雄和昆明,公司常年在野外作业。我公司虽存在上下班,但公司无职工固定住所,常常都是工程工地搭建临时房屋供职工临时居住。事发当晚我从作业点回工棚途中,而且我们的工棚就在工作场所内,是典型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遇外伤害的特殊事件。

  二、我认为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真对待此事,其一,在工伤认定通知书中将我身份证号码多加一个2,我身份证号为532323198012241112,而他们书写成5323231980122241112,其二,受伤部位是头部和左肩锁骨,而他们只写了头部,其三,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都是2008年5月26日,而伤害时间他们又写成2008年5月28日晚,其四我是被外包老板雇佣的驾驶员和修理工打伤,而不是其他员工打伤,其五,我在填写工伤认证申请书中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一栏填的是挖机驾驶而不是工人。

  综上所述,我认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顾事实,草率认定我不是工伤,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所以我请求昆明市人民政府为我主持公道,撤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认字第08030120号,不认定工伤的通知书,并给予重新认定我为工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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