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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学生团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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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团干部队伍的管理,使学生团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学生团干部威信,更好地发挥学生团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团干部是学校共青团组织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完善学生团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优等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团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团干部包括:

  (一)校团委学生委员、各级学生会成员、各级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各级学生科技创新会成员等;

  (二)各级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委员等;

  第四条 由校团委、院团委按照职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团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干部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

  第五条 学生团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ping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内涵,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没有违纪现象;

  (三)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没有不及格现象;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学生团干部的选拔,必须坚持珉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生团干部的选拔的基本方式是自荐(推荐)——组织审核——珉主选拔。

  第三章 学生团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七条 各级学生团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科技创新会干部等。

  (2)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院团委学生委员,院学生会、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科技创新会干部等。

  第八条 每学期初,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团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分德、学、勤、能、绩五个方面,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

  第九条 要把学生团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称职的学生团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加适当的分;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团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团干部评优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团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销相应职务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团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拉帮结派、消极抵触阻挠正常工作者;以职权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者;学习不认真,有补考科目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5次、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3次者;一学期无故或随意借故旷课达5次者将对其进行撤职(免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团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组织的团组织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发文公布。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团干部每年填写一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团干部亦须填写此表,各管理考核部门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原因。任期满后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学生团干部,由各级团组织颁发任职证书,作为任职凭证。

  第四章 学生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团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科技创新会等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团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邓小ping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内涵,积极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召力和社交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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