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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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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指导的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同时也是在校全体学生的集中代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 以邓小ping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校广大团员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以“勤奋、求真、博采、创新”为标准,引导广大同学们成为爱国奉献、弘扬国粹的未来中医药师和中医药管理工作者。

  (二) 充分发挥校学生会联系学校与同学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同时,保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随时随地的把广大同学们的建议、要求转达给学校有关部门,并把学校对广大同学们的希望、要求及时传达给同学。

  (三) 团结和带领全校广大同学们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努力为同学们服务。

  (四) 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与交往,加强同学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第三条 本会承认《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参加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及全国学生联合会,并为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学生,承认学生会章程,维护学生利益者,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受年龄限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三)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有对各级学生会干部监督的权利;

  (五) 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 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校团委、学生会所分配工作的义务;

  (七) 有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三章 校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指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学院党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各部职能

  第八条 校学生会各部职能详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部门职能及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生会。

  第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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