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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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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所: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涪府发200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补充通知》(涪府发56号)精神,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分局、环保局、林业局参加,建立了《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涪安监发136号),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国土资源部门在非煤矿山管理中的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管理所负责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换、发的初审工作,在初审时,必须到矿山现场进行核实,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二、各分局、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含非经营性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每个季度对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区局将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各分局、管理所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必须建立(来源:中国文秘资源网 http://.zgdoc)非煤矿山档案,随时审查企业的采矿资格,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通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延缓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依法停止开采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分局、管理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环保条件,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整改的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暂扣,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对采矿许可证予以收回,交区局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各分局、管理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建矿山的矿址进行初步审查。
六、鉴于目前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的实际,从本通知之日起,各分局、管理所每个季度须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分局、管理所须于每个季度末将排查和查处情况报区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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