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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救助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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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统一按6.5元/m2?月标准计发,将《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调整为:被拆迁住宅房屋不再区分结构。不足400元/月?户的按400元/月?户计发,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户。

二、搬迁补助费

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将《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标准调整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m2含50m2以内的按400元/户?次计发;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按8元/m2?户?次计发。将第十二条第四项拆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标准调整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m2?次计发。

再增发一次搬迁补助费。异地安置在政府统建安置房的以500元/户的标准。

三、惠民安置

多层住宅楼:1600元/m218层以下的高层住宅楼:1800元/m2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楼:2000元/m2安置住宅房超面积部分的成本价确定为:以栋(幢为单位。

一双困家庭选择还房户型面积超过60m2以上的安置房应选择最靠近60m2房屋户型安置;超过部分在10m2/户以内按成本价结算。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成员或“4050下岗失业人员且上年度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的以及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他处无住房的享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城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乐府发〔2010〕17号规定的各项惠民及奖励政策后。超过17m2/人标准的部分按场价结算。

小于按乐府发〔2010〕1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惠民及奖励政策计算的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按安置房场价补偿。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

四、安置房超面积按场价计算的方法

以实际居住人口,安置房超面积应按场价计算的部分。按3m2/人标准,按安置房项目商品房或相邻地段商品房开发项目价格下浮20%进行结算;超过3m2/人的部分则按完全场价进行结算。场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公布。

五、对住房困难群体采取政府贴息的方式补贴

选择抵押或按揭贷款补交价款的政府对其采取以下贴息方式进行补贴:双困家庭政府贴息10年;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成员或“4050下岗失业人员,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在17m2/人(以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以内。且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的政府贴息6年;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他处无住房的政府贴息3年。

六、安置房公摊面积

原则上应将公摊面积控制在15%以内。超过15%部分的公摊面积,设计单位在安置房建筑规划设计时。由拆迁人按11.15补助应享受还房面积。

七、适用范围和时限

至2010年12月31日失效;本《意见》适用于、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精神,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完善本行政区域城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本《意见》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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