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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低保救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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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处于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以下称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得到不同程度的救助,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解决好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

我县城乡低保边缘户范围按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即:城镇低保边缘户界定线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222元至266元之间(不含222元);农村低保边缘户界定线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142元至170元之间(不含142元)。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不接受就业安排的家庭不享受低保边缘户待遇。

四、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援助:对城市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给予免费培训、优先安排工作的照顾。

(二)教育救助:参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委发〔2010〕26号)的相关规定,对子女升入大学的城乡低保边缘户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三)医疗救助: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84号)规定的相关医疗救助政策。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0元的保费由个人承担;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物费用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住院统筹比例支付后,不享受政府10%的再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105号)规定的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为2000元。

(四)应急救助:对城乡低保边缘户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委发〔2010〕26号)第40条的规定予以救助。

(五)临时救助:城乡低保边缘户按照当地低保户的标准予以节日临时救助。

五、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日常管理与市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相同。凡经批准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发给《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二)县民政局及镇场区民政办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边缘户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善相关档案及证件管理。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各种统计报表,按城乡低保户的统计报表要求上报。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

六、救助资金

城乡低保边缘户各专项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资金的监管与城乡低保对象的同类救助项目相同。

七、职责分工

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政策,做好各专项救助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周密部署,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对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是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相关人员做好教育和培训,保证工作质量。实施救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准确掌握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规范化操作。

(三)深入宣传,热情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救助政策和申请办理程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热情周到地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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