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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与完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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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城乡统筹,加快新城建设,实施“百栋高层”,调控住房价格,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

1、加快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保障市场供求平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任务。依法收回过期未开发土地。

2、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序有效供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明确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加快报批手续办理,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

3、房屋性质认定及信贷投放奖励。对仅拥有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国有出让土地上非成套住房的,再购房时应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由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个人住房信息,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享受首套房待遇。居民已有一套商品住房,再购买一套住房作为改善性住房的,可依照商业银行二套房同等首付比例,审批合格后办理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拆迁安置户购买住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首套房。对2010年5月26日以前已将贷款结清且贷款所购房屋出售,之后没有住房贷款及住房的,办理公积金贷款按首套住房政策执行。凡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在我县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投放贷款(含各类按揭贷款),从今年9月至明年6月新增投放8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新增投放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由县政府办牵头,财政、审计、住建、人行等部门参与共同考核。

4、调整规费收取标准及缴费办法。控制涉房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今年8月1日以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出让商住用地,由县财政局按实际建筑面积148元/㎡标准统一征收土地出让规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土地受让方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县财政局按出让公告设定的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向土地受让方预收上述规费,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在应建面积上限以内,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结算。开发商凭缴费进账单到县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规费缴清后,开发商凭县财政局开具的“完费通知单”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预售房手续的依据。以前出让的土地,上述规费仍按原渠道原标准收取。

5、发放购房补贴。为促进高层销售,降低居民购房成本,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凡购买7-11层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按购房款总额发放补贴0.5%;购买12-18层商品住房的,发放购房补贴1%;购买18层以上商品住房的,发放购房补贴1.5%,其中县城规划区(东至明湖东岸沿线,西至合德镇陈洋街道东界,南至南六中沟,北至新民河、河)范围以外各类人群进城购房的,递增补贴0.5%。购房补贴凭相关手续到县财政局服务窗口兑付。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降低居住成本,对小高层、高层住宅在起付物业服务费时,县财政按7-11层商品住房补贴30%、12层及以上补贴50%的标准,连续补贴居民物业服务费三年。原有物业收费标准扣除财政补贴部分,由物服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财政补贴每年9月份由物服企业申报上年度相关资料,县住建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发放。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住户不计入补贴范围。

6、积极鼓励市场化团购。政府通过规费减免、契税返还奖励等综合措施,激励各类人群主要在新城区及其附近在建规模楼盘中,由镇区、部门(单位)牵头自主选择团购,城乡居民亦可自愿组织团购。团购房价应在物价部门备案价以内,在买卖双方议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扶持、让利,实施规范操作。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楼盘一次性团购30套以上、100套以上、200套以上、400套以上的,分别优惠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其中财政扶持、开发商让利各一半,开发商让利部分先行解交县财政。团购者须事先在县房屋登记机构一次性集中办理申请登记,凭完善的团购手续(含购房发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足额兑现资金。

第5、6条奖励资金,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县财政负责兑付,开发区境内由县财政代为兑付,年终结算。

三、提高房地产业服务水平

7、推进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企业职工和低收入家庭能够实现住有所居。

8、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拖欠土地出让金、规费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加强对商品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深化合同执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行为。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备案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禁捂盘囤房行为,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9、改善房地产开发服务环境。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停止审批零星建房,全县通过规划审批的62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规划审批,由县住建局委托各镇(区)办理规划手续,房产证由县房屋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加大违章建筑集中整治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用地。严肃查处小产权房,严厉打击非法牟利,维护市场公平和社会正义。严格控制工业项目配套用房建设,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2%。工业项目配套用房不准进行实物分配,不准用于对外经营,不准出租出售,不准分割办正。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着力提升房地产开发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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