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范文

县无证经营查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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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无证经营查处实施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 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 〕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 〕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平安龙游、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部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就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社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公共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餐饮、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风景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风景旅游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规划部门)、房产中介、拆迁中介、物业管理、房产评估、咨询、测绘(规划部门)等须经建设(规划)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量技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经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煤炭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七)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表演、展出等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水利部门:依法负责从事河道采砂、野生水生动物、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等须经水利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盐(包括食盐、其他用盐、液体盐)批发购销、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做好行政区域内经营户的教育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掌握经营户思想动态,化解相关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批准无照经营户的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用水、用气;宽带服务企业不得为无证无照网吧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税务部门不得为无照经营户提供税务发票。

无证无照经营户是违法经营行为第一责任人,凡在无证无照经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从重从严追究无证无照经营户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旦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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