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范文

实施污染物排放减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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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污染物排放减排意见范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厅《关于通报“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环函〔2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其中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排放共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

三、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市发改委等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煤的项目,原则上今后此类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各区、县(市)必须先落实环境容量;市环保局要加强审批管理,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县(市),暂停审批增加排放、增加耗煤量的项目;市经信委和市电力局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压缩煤炭消耗量,尽可能增加天然气用量;市发改委和市城投集团要积极向省里争取,增加我市天然气的供气量;现有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未经批准的非法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市经信委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的要求,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0〕2号)要求,制定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加快淘汰钢铁、建材、机械、热电、造纸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要按照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加快工艺改造,减少产污量,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项目,要加大淘汰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和搬迁力度,促进节能减排。

3、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各级政府要加快排污管网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市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实际处理率达到85%以上,各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五县(市)城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力争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运行负荷率达到85%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泥有效处置;市城管委要加大对纳管企业的督查力度,确保纳管企业的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已搬迁或停产企业的残留污染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大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市环保局要牵头做好工业企业减排工程治理、污水提标工程及污水回用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特别是加强钢铁、冶炼、造纸、印染、建材、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督促列入计划的工业企业完成治理和改造任务,减少污染物排放。深化工业废气治理,制定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地方标准;在巩固热电企业脱硫设施改造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非热电企业脱硫设施改造工作,对非热电锅炉脱硫设施进行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控制系统改造。2012年前完成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燃煤电厂的脱硝工程,2014年前完成所有燃煤热电企业的脱硝工程。

5、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市公安局要牵头研究并出台机动车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确保“黄标车”全部淘汰,并实施重型载货车淘汰计划。加大对淘汰车辆的补贴力度,推进强制报废和淘汰车辆注销工作。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

6、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

市农业局要牵头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工作,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实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转化为肥料、饲料、燃料。各区、县(市)政府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制定“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分年度整治计划;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探索分散型污水处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5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均配套完善,并正常运行。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程序。

四、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本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减排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准确地做好减排测算工作。

2、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列入政府主要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地区和部门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一律予以一票否决。地区和部门减排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3、制定减排经济激励政策。

市物价局要牵头研究落实脱硝的收费机制;市财政局、环保局要制定脱硝补助政策,促进水泥熟料企业和电力热电企业等加大脱硝改造力度。市财政局、农业局要制定新一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财政资金“以奖代补”的形式促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市财政局、公安局要制定淘汰车辆的补贴政策,促进强制报废和淘汰车辆注销工作。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提高工业污水处理收费价格,促使企业实施中水回用工程,提高中水回用率。

4、加大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市环保局要提高飞行监测频率,将重点监测、错时监测和夜间监测相结合,每月通报有关监测情况。对屡次违法排污的企业予以曝光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信贷控制等措施,敦促企业自觉实施节能减排。

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以及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5、制定新增污染应急预案。

各地各部门要分析本地本部门减排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新增污染应急预案,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企业。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6、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参与。

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开展减排科普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监督污染减排的氛围;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阶段性成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减排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表彰奖励一批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媒体宣传减排工作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完善和落实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通告等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地监督污染减排工作。更多文章请到文秘巴士,欢迎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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