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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现况和维权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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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产生的一支新型的产业工人队伍,他们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城市一般服务行业的劳动者主体。于年 月,为进一步掌握农民工这支庞大的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更好地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对全县农民工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发放调查表和统计表等方式,对270个单位的农民工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共走访53人次,发放统计表270份,收回230份,收回率达85%,其中:行政单位48个、事业单位51个、企业单位31个、个体经济组织122个、十四个乡镇和四个社区。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及分布

(一)农民工的规模和数量

是国家重点扶贫县,全县32万人口中,91%为农业人口,目前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为 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从 到 年底,从本县往外输出的农民工达 人。

(二)进城务工人员的分布

据调查统计,全县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餐饮服务、商品流通行业和矿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人数达 名,平均年龄在30周岁,其中:女性农民工534人,占农民工人数24%,本省级进城农民工1645人,占农民工人数65%,农民工会员人数391人,占农民工人数17%。在企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1136人,占农民工总人数51%;在事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45人,占农民工总人数的2%;在机关就业的农民工36人,占农民工人数的1.6%;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的农民工1026人,占农民工总人数25.7%。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425人,占农民工人数的19%。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351人,占农民工总数的15.7%。农民工日工作时间8小时以下的占41%,超过8小时的占59%。农民工月平均工资430元,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占30%。农民工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0%,而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80%,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只有10%。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流动性、松散性等特点,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大都从事着苦、脏、累、险的工作,使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且很多人被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

二、全县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但从调查情况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仍十分艰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对工会组织不了解,在非公企业中建会难。

全县的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数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7%。究其原因之一是某些企业领导人或业主对组建工会和吸收农民工入会态度不积极。在调查中了解到,非公有制企业老板担心组建工会后,员工就不好领导,是自己给自己“套绳索”,而且还要缴纳工会经费,减少一块利润。有人还提出不建工会的理论依据,说农民工有土地,身份还是农民,不属于工人阶级。工会干部普遍反映,企业领导不同意的事绝对办不成,这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原因之二是大多数的农民工对加入工会组织的态度不积极,主要是缺乏对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性的认识不足。原因之三是工会观念局限和工作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工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正式职工利益上,而对迅猛发展的临时性、流动性、灵活性就业的非正规就业者重视不够,所以至今工会组建率和农民工入会率仍然较低。原因之四是具体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农民工大多数工作临时性强,居无定所,难管理,核定和收缴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困难大。而且社区工会干部普遍兼职,没有精力和时间抓工会工作。没有经费,没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即使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也会由于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

(二)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呈现出“三低”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低,农民工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调查显示,除行政单位和极少数企业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外,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商贸、餐饮服务等企业都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多数是一年以下,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只对农民工提要求。有的合同规定了试用期,一些企业老板就恶意使用这一规定,试用3个月期满不录用,只发给生活费。有的合同规定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工资一年一结算。有的合同规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签订合同的程序,往往是企业主把打印好的条款交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画押。有的干脆由管理人员统一代签,统一保管,农民工根本不知道有没有劳动合同。

二是工资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工资最低,在200元以下占18%,200-500元之间占59%,800元以上占23%,从上述数字可看出农民工月工资较低,尤其是代课教师每月工资在100一150元之间,人数达411人。月工资在500元以下的比例高达77%。尽管农民工收入低,一些企业还常常拖欠、克扣他们的工资。在调查的50个农民工中要求同工同酬的有43人,占被调查人数的86%。如金水河小学一个代课教师反映,他于1991年来该校代课至今已有15年了,每月工资只有150元,一年的工资总计是1800元,而一个正式职工每月工资是1500元左右,是他工资的10倍,还有老集寨乡金竹寨小学李和则、李青芬等两个代课教师,从工作那月起至今,每月工资只是100元,他们已经工作了22年,可是承担的工作量与正式职工是一样。当调查组问到,这样低的工资为什么干这么长的时间呢?他平静地回答说,没办法,我们没有技术找不到工干,到城里会被别人看不起。

三是社会保险参保率很低,普通农民工几乎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调查的农民工中购买社会基本保险的农民工只有351人,占农民工人数15.6%,在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业的农民工购买保险为零。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主为追逐利润不愿意在增加劳动力成本上多花钱。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没保证。被调查的农民工加班加点的占62%,主要是在个私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餐饮服务等行业。私营企业多半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如金水河红砖厂、民族塑料厂等,70%以上的农民工都没有星期天,尤其个体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民占多数。

(三)农民工的文化不高,技能型人才少

在全县城乡就业的2243位农民工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258人,占11.5%;高中、中专、中技文化448人,占20%;初中文化的1256人,占56%;小学文化281人,占12.5%。农民工文化技术素质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明显偏低,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余地非常小,绝大多数人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苦、累和城市人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已经就业又被淘汰的人越来越多。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农民工自然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三、农民工权益问题分析

农民工作为城市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大批量的待业、失业劳动者为企业主压低条件使用雇工提供了可能,而这种可能在要求很低的农民工身上得到了实现。农民工权益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组织不力的因素

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资本处于优势和主动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和被支配地位。资本的趋利性决定其侵害劳动者权益是经常和必然的,因此我们绝不能把保证劳动者利益建立在资产所有者“良知”的基础上,最根本途径是通过工会把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农民工当然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量的农民工还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而刚建立的一些工会组织不能很好履行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需要不断地改进。

(二)利益因素

由于全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资金少,规模小,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一些企业主目无劳动法规、政策,千方百计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工人工资,以此实现利润最大化。有一位老板公开讲:“我办的厂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谁也管不着,不愿干走人”。

(三)政策和思想观念因素

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受到极大的政策性歧视。比如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为城市人设计的五大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不能或难以享受。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几千年封建等思想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主要突出表现在对城市人、农村人的身份看法上。现行的一些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前的户籍制度,仍然在强化着城里人、农村人差别的观念。这种把打工者分为城里人、农村人的制度和观念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加以改进。

四、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农民工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当前成为最突出的社会问题,这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的大问题,需要全社会关注解决。

(一)下决心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

一是充分认识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重大意义。农民工是工人阶级新成员,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仅是工会的一般业务工作,而且是关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一工作应该纳入党建工作之中,列入各级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日程。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

二是创新建会和发展会员的机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建会方式。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只要职工自愿就可以建立工会,但实际上企业主不同意,工会就建立不起来,其原因是我们以往的工作思路,一定要把工会建到企业。其实工会可以建到企业,也可以建在街道社区,或者按行业、系统组织起来。这样可以解决一些企业不愿建会问题,也可以解决一些企业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强、无法独立建会的困难。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建立社区、乡镇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建筑、商贸、饮食服务等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不必征得企业领导和老板的同意。重点抓好社区、乡镇建会,通过社区、乡镇工会建立各种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

三是坚持一手抓建会、一手抓工会作用的发挥,增强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当前,企事业工会和各种工会联合会应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的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

一是由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违法合同和不规范合同,并加大执法力度。劳动人事保障局要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货币工资,帮助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争取同工同酬,并按政策规定给农民工缴纳“五保”金。

二是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关心农民工生产生活状况,吸收农民工会员参加企业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取在评选先进、选树劳模、选举职工代表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工”会员同等对待。关心农民工会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三是加强农民工技能技术培训,逐步消除歧视农民工现象: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一是把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有一个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意识。特别是广大进城务工农民工,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使用工单位依法用工,使众多的农民工能够增强法制意识,懂得如何具体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起规范的日常检查机制,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执法大检查,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参保、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利用各种媒体暴光。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厉处罚。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探索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如法律援助等。

三是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力度。要求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完善工资制度,保证农民工应得收入。实行同工同酬,取消工资待遇上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对恶意拖欠工资,恶意使用试用期的企业要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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