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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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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由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扶贫济困制度。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残疾人的关心和照顾,保障广大残疾人充分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经研究,对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对象为具有县常驻户口,持有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四条 农村残疾人加入合作医疗资助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农村残疾人加入合作医疗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人在当年10月1日前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村委会进行登记,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汇总并填写《县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汇总表》。

(二)村委会在当年10月20日前,将本村填好的《县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汇总表》,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三)镇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11月10日前对本镇各村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填报《县农村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一份本单位留存。

(四)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对各镇上报的合作医疗资助汇总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范围。

(五)县财政局按照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县残联最终确定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名单,在次年4月底前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划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农村残疾人加入合作医疗资助资金纳入县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和结算。

第七条农村残疾人加入合作医疗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农村残疾人加入合作医疗其他事项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残联、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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